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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及相应法律责任

时间:2023-10-18   访问量:1043

一般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


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废系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若企业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或不属于固体废物则其不是一般工业固废,其定义上并未区分是否有利用价值,部分单位误认为其生产中产生的可出售的废纸板、废塑料、废金属等不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目前生态环境部门并未发布过一般工业固废分类名录,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该标准从来源方面共将一般固废分为6个来源、40个类别,来源之一的“废弃资源”共分了14个类别,多数为企业可出售的有利用价值的废弃物。

常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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